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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沪财预[2006]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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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上海市医疗就诊证〉工本费的请示》(沪干保[2006]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当事人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就诊证遗失或损坏的,向申请补发或换发医疗就诊证的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二、医疗就诊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向当事人初次发放和正常换发医疗就诊证不收费。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支出由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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