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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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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向下属单位收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申请报告》(中设苏第[2003] 158号)。根据我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03年度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135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该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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