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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IKB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1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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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IKB银行从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1]13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193号批复如下:

    关于由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担保、德国IKB银行向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的利息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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