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