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时 效 性】 京公政字[2005]年第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依法惩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市人员及外地来京暂住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6月10日内主动到居住地或户籍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实行限期戒毒。

    二、对逾期不登记或限期戒毒后又复吸的,一律依法强制戒毒三至六个月;已被强制戒毒或者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劳动教养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举报人报复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特此通告

二○○五年五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