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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车辆运载超限物品审批程序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复字[199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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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四川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办理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准运手续程序的请示》(公厅交发(1992)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其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运输、保障安全的原则作出规定,并公告周知。

    二、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始发、途径、到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审批;但相邻县(市)之间的运输,可以由双方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三、1988年7月4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十一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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