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复字[199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四川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办理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准运手续程序的请示》(公厅交发(1992)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其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运输、保障安全的原则作出规定,并公告周知。
二、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始发、途径、到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审批;但相邻县(市)之间的运输,可以由双方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三、1988年7月4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十一条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