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4]2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4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2004年3月8日    国税函[2004]3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