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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木材水运局调整运费扣除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2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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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成都、宜宾、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木材水运局系我省三家大型森工水运企业,其购销木材采取水上运输的自运自销方式,考虑其点多、面广、运距长以及水上运费占木材销售额比例高的特殊性,省局曾以《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1995]22号)规定,以上三家水运局在保持1993年实际税负的基础上,按木材实际销售额,依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按木材购进价(含农林特产税)加水上运输的直接费用依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上述三家水运企业的水上运输费用的扣除率应按此规定调整为7%。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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