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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1]1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4号)转发给你们,除“填列口径”第(十五)条外,请遵照执行。

    “填列口径”第(十五)条有误,经请示总局,税源汇总表豁16行“实际负担率”仍按现行税源管理软件中定义的公式自动计算,即:第16行“实际负担率”等于第11行“应纳所得税”减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后除以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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