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综〔2012〕16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15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立项的函》(京人社专技函〔2012〕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3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所属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54)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需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部分,由你局直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第04目“考试考务费”(科目编码为103045004),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上述收费项目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局所属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在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前,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收费专用收据》,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后,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你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 ○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