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6]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省同一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下同)范围内的,由地级以上市级国税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在本省跨地级以上市的,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层报省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三、总分机构跨省市的,在总局没有报送程序前,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层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转报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