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地市级联社管理费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5]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信用合作办公室《关于核定2004年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地市级联社管理费的请示》(广东信合办[2005]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粤银监发[2004]337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我省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地市级联社在2004年度提取管理费13,824万元(详见附件)。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2004年度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地市级联社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