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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四川恒特电子有限公司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报告参与市场投标的函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9]3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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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支持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四川恒特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参与市场投标的函》(川府函〔2009〕112号)收悉。考虑到长虹公司在5.12特大地震后为帮扶遭受重灾的恒特公司恢复生产,收购了恒特公司。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批准长虹公司在换证期间使用恒特公司的资质证书。同时,质检总局也正式为长虹公司颁发了新的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经研究,同意长虹公司在换证期间使用恒特公司税控收款机符合性验证报告参与各地市场投标。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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