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发[200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设,为副部级机构,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上述两个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
国务院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