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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4]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各市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2002年以来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尚未收到回函的,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再次进行函调。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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