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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3〕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部修订颁发了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新的《标准》,是保证兵员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征兵体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使大家熟悉掌握新的标准和内容。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征兵体检工作程序,对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确保今冬征兵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束后,各市征兵办公室将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情况专题上报省征兵办公室。

19919月至200212月间下发文件中有关征兵身体条件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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