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办发〔2003〕1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部修订颁发了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新的《标准》,是保证兵员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征兵体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使大家熟悉掌握新的标准和内容。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征兵体检工作程序,对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确保今冬征兵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束后,各市征兵办公室将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情况专题上报省征兵办公室。
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间下发文件中有关征兵身体条件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10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