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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发[2005]1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逾期申报退税的货物,除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的外,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并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二、对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逾期退(免)税单证不齐等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国税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其出口情况(货物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金额等)通知征税部门,稽查部门在出口退税检查中应将其纳税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

    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逾期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税收处理和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等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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