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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税务部门征收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价联字[2003]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税务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征收发票工本费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使用的税务发票征收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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