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1]2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转发你们,并就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及事业单位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单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处置结果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