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财税[2003]6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苏财税[2003]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苏财税[2003]49号 2003年7月25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