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1999]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局,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报经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财务列支和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税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1998]36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批管理,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税发[199 7]74号)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五、昆明市商业银行盈利年度可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奖金支出)5%的比例内据实列支奖金。昆明市商业银行列支奖金以前,需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报告经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并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有关奖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六、昆明市商业银行应在月度终了15日内、季度终了30日内和年度终了45日内,将财务报告报送昆明市国税局和省国税局,昆明市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也应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将财务报告报送主管县级国税机关。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