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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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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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