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有关支出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湘国税局函第43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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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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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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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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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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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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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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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各地反映,储蓄机械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取得的2%手续费支出问题不够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明确如下:储蓄机构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且奖励给个人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