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政复〔200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3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无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立江苏省无锡太湖山水城旅游区的请示》(锡政发〔2002〕228号)、《关于建立江苏省无锡太湖山水城旅游度假区的补充请示》(锡政发〔2002〕35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江苏省无锡太湖山水城旅游度假区。
二、旅游度假区规划总面积4.2平方公里,四至为:北临羊北路,西至浒水里,南临吴塘河,东临南泉茶场至古龙浜一线。你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规划要与你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太湖风景名胜区梅梁湖景区的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规定,编制旅游度假区的详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开发建设。
三、要本着“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按项目建设需要在用地计划内,履行报批手续。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旅游度假区可持续发展。旅游度假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吸引外资、民资等进区兴办项目,尽快形成新的旅游度假热点。
四、要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工作的领导,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相应职责,确保旅游度假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三年一月二日
文件下载:苏政复〔2003〕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