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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3]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省地税局《关于农村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10号)和《安徽省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03]9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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