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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时 效 性】 中内协发[2003]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内控制度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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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维护组织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及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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