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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6]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军队保障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对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六年七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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