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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开办发[2012]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7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的批复》(国函[2012]178),现将《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地处大兴安岭中段和松嫩平原西北部,是国家新一轮扶贫攻坚主战场之一。《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基本思路,着力改善基础设施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推进转移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将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建设成为重要商品粮和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风能利用与煤炭深加工基地、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

二、请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组织编制本省()和片区内各县(市、旗)的实施规划,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跨省()协作,打破行政分割,发挥比较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交流合作。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具体任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加大对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请农业部作为大兴安岭南麓片区扶贫攻坚工作的联系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统筹研究、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规划》实施。

四、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

附件:大兴安岭南麓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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