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所[2002]1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逐步增加,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22号)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4号)精神,现将2002年1月1日起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