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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国税发[2005]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定完善,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企业冠名发票印制、使用,加大冠名发票的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国税机关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保管发票,有专用保险柜存放发票,有专帐记录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专人开具发票;

    (四)发票使用量较大;

    (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六)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具有能核算商品进、销、存及发票领、用、存情况的软件程序。

    第四条  符合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单位需印制企业冠名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发票票样。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办理,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等决定。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取得印制冠名发票的行政许可后提出印制冠名发票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2日内(初次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后2日内),填写“冠名发票印制清单”(附件1),通过NOTES报市局征管处。需报送发票票样的,应于2日内将发票票样报市局征管处。每次批准印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用量。

    印制企业冠名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  市局征管处在收到“冠名发票印制清单”及相关资料2日内完成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及发票号码的编制,并开具“(  )发票出(入)库单”。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市局征管处开具的“(  )发票出(入)库单”中载明的发票名称、代码、号码、数量等在CTAIS中进行入库操作,并按规定程序对印制使用单位进行销售操作。印制使用单位足额缴纳发票工本费后,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可开具“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附件2)交印制使用单位,并通过NOTES抄送市局征管处。

    第九条  市局征管处根据“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信息,制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单”,通知税务票证印刷所进行印制。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税务票证印刷所通知印制使用单位持“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提取发票。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冠名发票定期检查制度。对印制使用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发票的收发存及六防情况,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实行按月、按季验审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局征管处对各级层国税机关批准印制冠名发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需在统一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印制管理除行政许可外,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指县级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清单

    工业印制单位 企业类型  商业  联系人出口发票名称 联系电话种类联次 纸  质 装订方式规  格 价  格 数  量 本(卷、份)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

    申请印制  税务登单位名称 记号码印制发 印制票名称  数量 本(份)

    申 发票 每份 每本请  种类  联数  份数印制发 发票 发票 起止票  代码  规格  号码上列发票已在我局办理登记领购手续,请发给申请印制单位。

    承印  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 税发  所  务  国家税务局票  机企  关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业

    提票单位  (公章) 提票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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