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1999]1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999]1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如下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如下:
一、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
1.集中纳税的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为:云南省电力公司2.汇总纳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昆明市商业银行
二、我省排名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
1.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
2.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
3.昆明卷烟厂
4.云南省烟草昆明市公司
5.曲靖卷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