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质检锅[2003]2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总局决定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现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人员证以总局名义颁发,相关证件由总局统一印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