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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2005]第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l、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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