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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1999]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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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州、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扶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的管理,规范林业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林业“一金两费”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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