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执行国税发(1994)087号文问题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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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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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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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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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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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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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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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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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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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征税问题,我局以国税发〔1994〕087号通知各地执行。据了解,这个通知下发以后,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研究决定,国税发〔1994〕087号通知暂停执行。(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1月8日新地税一字〔1994〕033号通知转发国税发(1994)087号、国税明电(1994)52号文补充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对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应按现行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