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财政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