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2004]3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要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名单每月以表格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以便及时掌握减免税情况。
附件:办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