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计算标准有关释义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9〕3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9318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该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其中,“公司总资产”是指法人机构总资产,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限额应依此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