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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西南部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的通告

【时 效 性】 哈政发法字[2006]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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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区西南部区域内实行集中供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东起苗圃街、林兴街、和兴路、学府三道街、哈平路,西至哈长铁路线、学府路,南起规划四环路,北至哈牡铁路线围合的区域(局部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在集中供热区域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新建建筑,一律实行集中供热。

    三、在集中供热区域内并入集中供热网的原供热单位或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保持供热设施完好,由集中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无供热设施的单位和居民需要集中供热的,由集中供热单位统一安装供热设施。

    四、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原有供热设施及其占用的房屋,根据集中供热并、入网工程建设规划需要改为换热站,具有独立产权的,由集中供热单位有偿使用;无独立产权的,由集中供热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五、原有供热设施并入集中供热网后原供热单位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 新建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原有建筑并网集中供热的单位, 应当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七、在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热费的收取,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对具备条件的物业小区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委托物业公司维修养护、收取热费。

    八、实行集中供热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顾全大局,支持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涉及供热设施改造的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工作,确保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按期完成。

    九、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的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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