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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国税发[2005]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二点提及的《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纳税联系单》由各国家税务分局审核确认,交由纳税人传递至相关地税分局。该联系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可到征管科领取。

    二、为加强对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国税分局在对新办运输企业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后,应要求企业复印该鉴定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主管地税分局,作为地税分局认定是否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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