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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兰州、天水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38号)称:首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在甘肃的所属企业首钢胜利机械厂、首钢前进机械厂、首钢岷山机械厂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三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以上3家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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