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公告

【时 效 性】 第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12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12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12111987111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1211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111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