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