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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流发[1998]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据了解,原由铁路多种经营部门收取的铁路延伸服务费从1998年6月1日起改由铁路车站收取,同时并入主营业务称为“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由货运每吨1.2元调整为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这部分收费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范围,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之前,各地应继续做好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工作,征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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