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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6]3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清理检查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挪用发票保证金。

    三、工作中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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