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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地税函[200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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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盟西乌旗电信公司职工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锡地税字[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局应据此对电信公司职工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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