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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

【时 效 性】 辽财预[2004]5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管理部门、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清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免征的要补征入库.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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