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征[2005]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发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并做好外部宣传工作。
二、为了便于落实,市局对"办法"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