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4]9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该公司在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硝化反应、重氮化反应、锂化反应等有机化学反应,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对其2004年度后投入使用的生产性设备,按6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