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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发[2003]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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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该通知中第六条 明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对于此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是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而是对全部个人(即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贯彻落实。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地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有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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